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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于尔德与于国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国业,于尔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民终2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国业,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志,蓬莱市大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尔德,农民。上诉人于国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辛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国业及其委代理人刘新志、被上诉人于尔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于尔德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本村村委会将被告已到期的土地承包给原告经营。2014年秋及2015年春原告雇铲车欲平整土地,被告无正当理由阻挠原告施工,严重影响原告对土地进行平整及经营收益。为此,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依法确定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原告享有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于国业不得阻碍原告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00元。原审被告于国业辩称,我阻止原告挖地是因为我们双方诉争土地没有解决好,我认为这2.1亩果园应由我继续经营,原告无权管理该果园。且原告在双方没有协商好诉争土地的情况下,无权自行雇挖掘机到果园挖树根,故我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94年被告于国业以口头叫行形式承包本村村南南营土地2.9亩,承包期限至2013年年底。被告承包该土地后当年栽种红富士果树。原告称,被告承包上述土地到期后,村委会规定村里所有已到期的土地均收回,按人口重新划分给村民,每人三分地,我共应分2.1亩土地。村委会规定村民可以自由协商、组合。经我与被告协商,被告承包的2.9亩土地东边2.1亩为我的口粮地。因原、被告之间未就被告承包地上的苹果树如何处理达成一致,经时任村委会计于海德协商,我与被告约定,我应分的2.1亩土地让被告再种一年,2014年秋天收获后,该土地及果树被告无偿交付给我,当时被告同意,村委将我们的土地分开。2014年3月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承包原被告经营的2.1亩果园,合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1日。2014年秋季苹果收获后原告将诉争土地上的苹果树砍除,欲平整该土地,被告以该土地应由被告继续承包经营为由阻止原告平整土地。现该土地闲置,无人管理。被告称,土地承包期满后村里规定如果要继续种,须交承包金,如果不交承包金,村里将土地收回,收回后作为人口地重新分给村民,每人三分地。被告当时到村委会交了承包金,但村委会决定将所有已到期的土地都收回,作为口粮地全部分给村民。重新分土地被告不同意,是村委会强迫被告分的地。村委会找被告协商与原告自由组合,被告没有同意。庭审中,原、被告均提交由时任村委会计于海德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证实,2013年本村调整土地时,于国业承包南营的2.9亩土地,按每人3分,需9人,于国业家2人,于尔德家7人。双方协商后自由组合分这2.9亩土地,后因一些原因双方不能自行把地分开。我出面以个人关系从中调解,调解结果是2.9亩土地由于国业种一年,秋后收完苹果后,把于尔德应分的2.1亩土地倒给于尔德。如果分地不成功,2.9亩土地均是于国业的。双方同意后,我去丈量土地,并给二人分开。于尔德分东面2.1亩,剩余西面土地为于国业的。秋后有一天,于尔德找我说于国业不倒地给他,我去问于国业,他说还有20多天,村委会要换届选举,等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看分地能不能成功再说。双方都不听劝,以后发生的事我不清楚。双方对于海德的证明均无异议。原告提交2014年3月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时任村委会主任于某出具的书面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有原告签字及村委会公章,但未载明签订合同的时间。于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载明:经村两委决定分地,分地形式为村民自由组合,于尔德和于国业组合分地,是由村委主任于某与会计于海德给分的,开始两家有争议,经于海德协调两次,达成协议,于尔德将所分的2.1亩土地让于国业白种一年,苹果下树后,地上果树和其他与于国业无关,割树枝必须于尔德同意方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有异议,称于某证言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原告与村委会签没签合同不清楚,土地承包合同不真实,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日期,新老村委会主任都说没有该合同,且被告通过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镇政府查询,镇政府均没有给予明确答复。经法院调查证人于某,其陈述于国业承包土地于2013年年底到期,村里还有其他村民承包的土地亦于2013年年底到期。村委决定将已到期的土地全部收回,村里按人口划分口粮地,且号召村民自由组合,自由协商,协商好后到村委会签字确认,村委会给划分土地。村里其他已到期的承包地村委会均已收回,重新划分给村民作为口粮地,重新分得土地的村民均已实际经营管理,且均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只有原、被告两家有纠纷,被告没有将原告应分的土地交给原告。证人于某陈述于尔德与于国业两家自由组合协商的过程及结果,同于海德陈述一致。被告提交蓬莱市大辛店镇皂户于家村村委会证明,证实双方未就果树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对村委会证明不予认可。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于1994年以口头叫行方式承包本村村委会位于村南南茔2.9亩土地,承包期至2013年年底。承包期届满后,该村村委会收回被告及村里其他承包期已届满的土地并按人口重新划分给村民作为口粮地。原告应分2.1亩土地,被告应分0.6亩土地。原、被告经自由组合、协商确定原被告承包的2.9亩土地其中东边的2.1亩划分给原告作为其口粮地,剩余土地由被告承包经营。因原、被告之间未就承包地上的苹果树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双方找到时任村委会会计于海德协商约定:原告承包经营的2.1亩土地,由被告在2014年再经营管理一年,秋天苹果收获后,被告将上述土地交由原告经营管理。双方同意后,时任村委会会计于海德丈量土地,并给二人分开。法院对双方协调经过及结果予以认可。原告于2014年春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虽未载明签订合同时间,法定代表人亦未签字,但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该土地承包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依据原告于2014年春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及原、被告所达成的协议,原告享有上述2.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理应在2014年苹果收获后将上述2.1亩土地交由原告经营管理。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于尔德与蓬莱市大辛店镇皂户于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二、位于蓬莱市大辛店镇皂户于家村村南南营2.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于尔德享有,被告于国业不得阻碍原告于尔德经营管理上述土地。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175元,被告负担100元。宣判后,上诉人于国业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于尔德原审提交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有待查证,经上诉人了解现任村书记、村委主任并不知情,涉案的土地调整是不成功的;于某的书面证明无事实依据,且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原审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争土地承包权系上诉人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于尔德辩称,于某原系村委主任,诉争土地系于某分的,双方未达成一致后,于海德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一致,以上所述均是事实,且全村分地已成功落实,被上诉人尊重一审判决。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上诉人于国业1994年以口头叫行方式承包本村村委会位于村南南茔2.9亩土地,承包期至2013年年底,承包期届满该村村委会收回上诉人及村里其他承包期已届满的土地并按人口重新划分给村民作为口粮地,被上诉人于尔德应分2.1亩土地,上诉人于国业应分0.6亩土地;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本案依庭审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于国业1994年以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村委会2.9亩土地事实清楚,承包期届满该村村委会收回上诉人及村里其他承包期已届满的土地并按人口重新划分给村民作为口粮地,被上诉人于尔德分得2.1亩土地,上诉人于国业分得0.6亩土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于尔德2014年春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上诉人于国业上诉称,被上诉人于尔德原审提交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有待查证,现任村书记、村委主任并不知情,却不能提交确实充分的反证予以证明,上诉人于国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双方当事人诉争的土地承包权问题,本案在当事人充分举证并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原村委主任于某有关诉争土地的重新划分的依据、结果、调解过程及最终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经当事人充分质证,可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纳。上诉人于国业上诉称,涉案的土地调整是不成功的,于某的书面证明无事实依据,原审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当,理由不当,也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于国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徐怀育审判员  付景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欣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