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甲,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终62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甲,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因赌博于2011年5月1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赌博于2012年7月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2月17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在长乐市金峰镇鑫峰茶店内被抓获,次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9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12日由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27日由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福建省长乐市。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10月1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4年6月16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在长乐市金峰镇鑫峰茶店内被抓获,次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9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12日由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27日由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闽018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筹措赌资人民币50000元,在被告人周某甲经营的长乐市金峰镇原荣诚酒店后鑫峰茶店内坐庄组织陈某甲等人,以“牌九”进行赌博,并获利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周某甲明知被告人林某甲聚赌的情况下,为被告人林某甲等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100元。同日18时许,该场所被长乐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抓获涉赌人员8人,缴获赌资人民币75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人刘某、李某甲、张某甲灼、王某、池某、陈某甲、周某乙、林某乙、陈某乙、张某乙、潘某、陈某丙、周某丙、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在侦讯阶段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甲、周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林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林某甲、周某甲提出上诉理由:原判量刑太重。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林某甲、周某甲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上诉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林某甲、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林某甲、周某甲提出原判量刑太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已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朝晖代理审判员 邱 宁代理审判员 高怀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