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韦建军与蔡金宝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甲,蔡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253号原告韦甲,男,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被告蔡甲,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甲与被告蔡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甲撤回对被告蔡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韦甲负担。审 判 长 赵鑫贤审 判 员 谈敦强人民陪审员 高玉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