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月刚与王吕进、胡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刚,王吕进,胡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4085号原告李月刚。被告王吕进。被告胡红燕。原告李月刚为与被告王吕进、胡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楼卿独任审判。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月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吕进、胡红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月刚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7日,被告王吕进向原告李月刚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6年2月6日归还。现借款已逾期,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而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胡红燕理应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王吕进、胡红燕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8月11日登记离婚。2015年6月27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2月6日前归还,但未约定利息。上述借款两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婚姻状况信息查询反馈表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第一、第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吕进、胡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月刚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的上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王吕进、胡红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926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 卿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贾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