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郭燕与张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张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801号原告郭燕,住天祝县某镇。被告张生军,住天祝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燕诉被告张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燕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张生军已将欠款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郭燕负担。审判员 马梅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