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何官茂诉四川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冯海芳、力学万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官茂,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冯海芳,李学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何官茂,男,生于1964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梁文康,四川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法定代表人江德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小平,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海芳,女,生于1965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李学万,男,生于1963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维先,遂宁市射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官茂与被告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冯海芳、李学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官茂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官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官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48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冠臣人民陪审员 吴桃花人民陪审员 徐 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嘉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