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连保国与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置度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保国,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置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2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保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置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路岗,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连保国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置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置度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连保国的父亲连某系置度村村民,1985年第一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时家庭分得承包土地4.4亩,当时的家庭成员包括连某夫妇、连保国的弟弟及弟媳共4人。1996年5月,连某去世。1998年,置度村村委会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时,村民每人分得土地0.6亩。当时,死亡、“农转非”、“外嫁女”迁出户口的收回承包土地;出生、结婚迁入户口的新分承包土地。连保国的父亲连某因去世被收回承包土地。原审法院认为,置度村村委会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连保国的父亲连某因死亡失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置度村村委会将其承包土地收回,并无不当;连保国要求置度村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赔偿1.1亩承包土地地款84700元及1998年至今的损失17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连保国主张置度村村委会收回承包土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置度村村委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不适用该法调整,且置度村村委会收回连保国的承包土地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并非“承包期内”,连保国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连保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原告连保国负担。宣判后,连保国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998年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延包时,连某1985年承包的土地尚未到期,被上诉人收回土地违反土地承包合同,原审判决认定连某因死亡失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赔偿1.1亩承包地款84700元及1998年至今的损失17000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置度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1998年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延包时,置度村村委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置度村实际情况,制定了土地延包实施方案,并经村民大会讨论及公示等程序,该土地延包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土地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连某去世即丧失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资格,置度村村委会根据土地延包实施方案,将连某原承包土地收回,并无不当,且1998年土地延包时,连保国对此未提异议,双方承包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因此,连保国起诉称置度村村委会收回承包土地违反土地承包合同及法律规定,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承包地款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有违诚信原则。故原审法院依据村委会证明、承包土地使用证、调整土地方案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判决驳回郭永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连保国称置度村村委会收回承包土地违反土地承包合同及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上诉人连保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红艳审 判 员 赵锐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贵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