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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8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佳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韩建平,张建峰,蔡春雨,郭智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8862号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法定代表人孔繁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飞,男。委托代理人黄佳禕,女。被告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韩建平。被告吉林省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被告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被告成都佳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远。被告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郭智伟。被告韩建平,男,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张建峰,男,196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蔡春雨,男,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郭智伟,男,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佳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韩建平、张建峰、蔡春雨、郭智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佳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韩建平、张建峰、蔡春雨、郭智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7,26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都佳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韩建平、张建峰、蔡春雨、郭智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7,26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智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