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林剑与黄荣、卢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剑,黄荣,卢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林剑。委托代理人:林文星,台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荣。被告:卢洁。原告林剑与被告黄荣、卢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黄荣、卢洁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其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代理费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剑委托代理人林文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荣、卢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荣、卢洁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2日,被告黄荣向原告林剑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率1.8%,若发生纠纷,由债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等费用。2016年4月29日,原告为此支付代理费1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荣、卢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剑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8%按本金10000元自2015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代理费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黄荣、卢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20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施通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一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