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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刘晓辉、陈奕、陈钇希、自贡市高新区德吉电器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晓辉,陈奕,陈钇希,自贡市高新区德吉电器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151-1号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锐,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弋,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辉,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陈奕,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陈钇希,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市高新区德吉电器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个体经营者,刘晓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川0311执保151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陈奕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0617026**号房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奕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0617026**号房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勾廷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