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树波与杨佃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波,杨佃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6号申请执行人周树波。被告杨佃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