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7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仲小洲与任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小洲,任会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746号原告仲小洲,居民。被告任会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岳 志 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廖 胜 维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王 天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