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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建成、王亚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建成,王亚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4180号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昌林,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开洲、吕德波,系该行员工。被告钟建成,居民。被告王亚磊,居民。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建成、王亚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德波,被告王亚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2月13日原告与王大争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王大争据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到期日为2016年2月12日,借款利率为年息11.928%,逾期不还的,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加收50%利息。被告钟建成、王亚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款经多次催要,借款人仅偿还借款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本金及其余利息经催要一直未偿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偿还未归还的本息,并对逾期部分加收50%罚息。被告钟建成未答辩。被告王亚磊辩称,借款人王大争死亡后有遗产,应用其遗产偿还。且王大争系借新还旧,银行监管不到位,未让借款人购买意外保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王大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王大争可在原告处办理不超过100000元的贷款,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结息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如逾期归还,对逾期部分加收50%利息。被告钟建成、王亚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王大争据此合同约定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2月12日,利率为年息11.928%,用途为短期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利息支付方式为每季末21日结息。后借款人偿还利息至2015年12月29日。本金及其余利息原告催要未果,即起诉要求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按约定偿还。王大争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被告钟建成、王亚磊应按照约定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仅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偿还贷款本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亚磊辩称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建成、王亚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其为王大争担保向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借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年息11.92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部分加收50%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被告钟建成、王亚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08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冯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冉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