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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723号原告:钟某某,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