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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叶丁与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丁,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行初93号原告叶丁。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8楼。法定代表人邓鹏宇,局长。委托代理人黎之昊,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松青,该局法规处处长。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胡衡华,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丁(以下简称原告)认为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被告市城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且不服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市政府)就此作出的长政复决字【2016】第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丁,被告市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黎之昊、杨松青,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晓、赵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同村村民在紧邻原告住宅旁的风景林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造坟墓,破坏集体土地和原告住宅的人文环境,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等合法权益,于2015年6月7日向长沙市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请求查处无果。2015年10月18日,原告请求被告市城管局依法直接查处,被告市城管局以查处违法建造坟墓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责为由,作出《关于对的回复》。原告对该回复不服,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以原告申请查处事项不属于被告市城管局职责范围为主要理由,作出长政复决字【2016】第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市城管局的回复及被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错误。一、违法建造坟墓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殡葬管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等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仅将其定性为殡葬活动,属定性错误。这一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数个法律责任,与之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二、被告市城管局对于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具有查处职责。首先,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行政处罚职权,而《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了包括国土、规划在内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因此,被告市城管局应当对殡葬活动中出现的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其次,违法建造坟墓的行为属于专业性强、影响重大的违法案件,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由被告市城管局直接管辖。三、即使原告投诉的行为不属于被告市城管局的职责范围,其也应当按照《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市城管局作出的《关于对的回复》;2、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长政复决字【2016】第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被告市城管局限期履行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查处职责;4、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原告及其父叶必文向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邮寄《违规建造坟墓投诉书》,投诉同村村民违规在原告住宅旁的风景林建造坟墓,请求拆除、迁出坟墓,回复林地原貌。因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未予答复,原告及其父叶必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案被告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告市城管局责令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履行职责。被告市城管局在审查后认为违规建造坟墓行为不属于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但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未对投诉给予书面答复,违反了相关程序规定,遂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及其父叶必文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时责令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该投诉作出书面答复。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关于叶必文、叶丁等投诉违法建设坟墓一事的答复》,告知原告其投诉的违法建设坟墓问题属于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属于城管部门职责范围,原告可向民政部门反映。原告对此不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岳行初字第00231号行政判决,以行政复议程序违法为由,判决确认被告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但仍然认定违法建造坟墓行为的查处属于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原告要求城管部门履行查处职责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湘01行终193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2015年10月18日,原告以被告市城管局未责令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履行查处职责为由,向被告市城管局递交《查处违反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管理行为申请书》,要求被告市城管局直接对上述违法建造坟墓行为进行查处,因被告市城管局未及时答复,原告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被告市城管局对原告作出《关于对的回复》,告知其投诉事项属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属于被告市城管局的职责范围。被告市政府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长政复决字【2016】第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也认为原告的投诉事项属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属于被告市城管局的职责范围,但确认被告市城管局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原告仍不服,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因对同村村民在与原告家相邻的风景林内建造坟墓一事不满,向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投诉,在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原告投诉进行答复及被告市城管局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理过程中,两级城管部门均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了原告其投诉事项不属于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而属于民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并告知原告可向民政部门反映。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此也予以了确认。原告现又就同一事实要求被告进行查处,属于信访事项,故本案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丁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孙 昤人民陪审员  章小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思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