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金红与兰州中兴石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兰州某某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710号原告王某某,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委托代理人白光明,兰州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兰州某某石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兰州某某石化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暂时无法找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文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