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西贾村委西贾。被执行人胡某甲,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西贾村委旺王庄。被执行人胡某乙,女,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张某某申请执行胡某甲、胡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3执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