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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西贾村委西贾。被执行人胡某甲,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阳城镇西贾村委旺王庄。被执行人胡某乙,女,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张某某申请执行胡某甲、胡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3执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