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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2刑初69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瓜州县人,无业,住瓜州县南岔镇七工村*组*号。2014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瓜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瓜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瓜州县看守所。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8日8时30分,被告人冯某趁瓜州县新洲里1号楼4单元3楼东户赵某家无人之机,翻窗进入赵某家,盗窃现金400元、银白色金属项链1条、太阳镜l副、镶有绿色石头的银白色金属戒指1枚、塑料粉红色戒指1枚、粉色女式口罩1个。后被人发现并堵在房内,冯某赤脚逃离现场。经鉴定,盗窃的镶嵌有绿色石头的银白色金属戒指、银白色金属项链及塑料粉红色戒指总计价值376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全部追回,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记录、冯某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冯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赵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冯某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冯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冯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盗财物全部追回发还失主,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春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