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禄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724号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78484501C),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双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元,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前锋,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禄英,女,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禄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禄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奉继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天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