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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大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李大官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2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负责人闫雪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博超,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官。委托代理人吴玉坤,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分别向法庭提交了各自委托评估机构对事故车辆作出的《公估报告书》及《公估报告》。但评估结果具有较大差异,且双方争议较大。在此情况下,应由法院委托公估机构或双方协商认可的公估机构对事故车辆车损进行公估,形成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祁 峰审 判 员  王艳丽代理审判员  马 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