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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天维德美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维德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403号原告天津天维德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4-31号,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技术高新区宁海路872号文峰大厦1107号。法定代表人窦巧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建春,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李公熙。诉讼代表人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天津市海纳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香江花园2号楼B1702号。负责人王筝,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新伟,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维德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维德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维德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维德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天津天维德美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