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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1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杨先勇、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芹,杨先勇,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995号之一原告:张玉芹。被告:杨先勇。被告:杨华。与被告杨先勇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芹与被告杨先勇、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9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张玉芹负担。审 判 员  宋元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