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1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玉芹与杨先勇、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芹,杨先勇,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995号之一原告:张玉芹。被告:杨先勇。被告:杨华。与被告杨先勇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芹与被告杨先勇、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9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张玉芹负担。审 判 员 宋元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