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继淑申请执行杨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淑,杨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赵继淑,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国胜,男,汉族。赵继淑与杨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5277.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委托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武安河桂仙公寓的房产,由于该房产不在本院辖区内,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定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