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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淑珍上诉赵淑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淑珍,赵淑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珍,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淑荣,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上诉人赵淑珍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3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淑珍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淑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淑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汉一审 判 员  卫 华代理审判员  孙玉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