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伟沛与雷光波、吴夏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沛,雷光波,吴夏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朱伟沛,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雷光波,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吴夏烨,女,1977年12月25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2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950元,承担执行费6559.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雷光波、吴夏烨在广西藤县藤州镇河东新城区二期别墅区有国有土地一块,面积425平方米;在藤县藤城镇津南路烟草公司综合楼1单元4楼401房有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4.98平方米;在藤县藤州大道75号有房屋一栋,建筑面积622.2平方米;在藤县藤州镇挂榜路95号有房屋一栋,建筑面积769.06平方米;在梧州市吉祥路5号11号楼1401房有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47.8平方米;在梧州市西堤二路20号负一层11号有商铺一间,建筑面积115.75平方米;在梧州市吉祥路5号负一层162号有车库一间,建筑面积23.5平方米;在梧州市吉祥路2号第10幢2401房有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214.73平方米。以上财产在其他案件中设置有抵押权登记或已被法院查封,目前在本案中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了执行条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的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庆平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