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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2176号原告陈某甲,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植,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章,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佳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植、黄建章、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2007年元月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没有经过充分了解,即于同年3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形式为男方入赘女方家。2007年11月10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婚后,因婚姻基础较为薄弱,并且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以致无法沟通,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之间的矛盾日趋加深,经家人多次动员也没有任何改善。2016年4月间,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直至婚生女孩陈某乙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林某某无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家庭闹矛盾是正常的,夫妻之间的口头吵闹也是正常的,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分居是在双方吵架以后,原告自己搬到另外一个房间去住。吵架的时候脾气肯定会坏一点,但平时被告对原告的脾气并不暴躁,被告一吵架就不喜欢说话。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林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7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11月10日生育女孩陈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产生感情纠纷,致讼。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林某某经婚姻登记而结婚,其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应予以保护。婚后,原、被告能共同经营家庭,且生育一个女儿,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念及未成年的孩子,相互礼让和协商,遇事多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已建立的家庭,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判决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其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林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佳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寅颖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