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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史成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72号罪犯史成明,曾用名刘胜忠,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大专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9日作出(1997)沙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史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7年12月17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1年8月14日经本院以(2001)大刑执字第13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16日从瓦房店监狱内五监区鞍山大孤山石场外役点脱逃。2013年1月6日被抓获。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瓦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史成明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残刑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二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刑期至2022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史成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史成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成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成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