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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浩晨包装有限公司、衣修臣买卖合同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浩晨包装有限公司,衣修臣,青岛浩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永合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63号申请人青岛浩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营东村。被申请人衣修臣,男,55岁,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青岛浩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小庄村。负责人姜桂兰,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永合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石河头村。负责人姜文文,经理申请人青岛浩晨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衣修臣、青岛浩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永合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衣修臣、青岛浩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永合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担保财产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德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