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黄艳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黄艳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43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黄艳泽,男,34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刘建军与被执行人黄艳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黄艳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给付玉米款共计人民币64328.00元。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被执行人黄艳泽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艳泽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建军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5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闫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