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乃年与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年,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李乃年。被执行人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乃年与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颐和园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41800.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