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郝云亮与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云亮,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郝云亮。被执行人:程伟。申请执行人郝云亮与被执行人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官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云亮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342元,执行费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程伟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2)官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正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谷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