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8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勋超与赵振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勋超,赵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776号申请执行人:王勋超,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赵振山,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勋超申请执行赵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勋超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7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