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杜春容与李丽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春容,李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9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春容,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丽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志成(系李丽亚丈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杜春容因与被申请人李丽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春容申请再审称:我在向李丽亚索要所扣工资时发生矛盾,李丽亚殴打我,致使我”睡眠障碍、脑梗死、神经性耳聋、特发性耳鸣”,由于李丽亚的侵权行为导致我就医,产生的费用理应由李丽亚赔偿。第一审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作的鉴定意见(”就现有资料而言,无法证实被鉴定人杜春容'睡眠障碍、脑梗死、神经性耳聋、特发性耳鸣、脑梗死后遗症'等疾病与2014年1月3日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事实。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我的耳伤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十级伤残。综上,我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李丽亚提交意见称:我与杜春容之间的肢体纠纷已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调解的时候杜春容身体没有任何不适。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依据杜春容的申请对其伤情与外伤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没有因果关系,且鉴定机构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也是由杜春容选择,杜春容现又自行委托鉴定作出相反的鉴定意见,我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我认为应当驳回杜春容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另查明:第一审期间,第一审人民法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关能否协商,杜春容选择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李丽亚表示同意。杜春容在第一审期间对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认可,但对于鉴定结果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2015年11月18日,杜春容申请乌鲁木齐市援助中心委托新疆衡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及伤病因果关系进行法医临床鉴定及后续医疗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评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中,杜春容虽然主张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5]新医临鉴字第062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错误,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故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准许杜春容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杜春容又申请乌鲁木齐市援助中心委托新疆衡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及伤病因果关系进行法医临床鉴定,该鉴定意见系杜春容单方申请委托,李丽亚又不予认可,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妥。故,杜春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杜春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春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陈力代理审判员张红见代理审判员胡卫国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