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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督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李淑娟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刚,李淑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督155号申请人:李志刚,农民。被申请人:李淑娟,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志刚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6月7日发出(2016)冀0227民督15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淑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淑娟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冀0227民督15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