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督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李淑娟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刚,李淑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督155号申请人:李志刚,农民。被申请人:李淑娟,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志刚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6月7日发出(2016)冀0227民督15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淑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淑娟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冀0227民督15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