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瑞、朱安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瑞,朱安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389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贺伟、朱新锋,该行职工。被告刘玉瑞,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安西,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瑞、朱安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刘玉瑞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