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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5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王剑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王剑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5868号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施少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侠,男。委托代理人严佳伟,男。被告王剑波,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剑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惠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侠以及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9日,被告至原告泗泾分行处,对上海市松江区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房地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向原告表达了独家委托出售之意向,并与原告签订《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约定期限为三个月,从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但其后,被告却违约将上述房屋在独家委托期限内通过其他公司售出,此举对原告利益造成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理由有七:一是双方签订居间协议时,原告存在欺骗行为,向被告做了虚假承诺,但却没有在承诺的时间内将涉案房屋售出。二是居间协议中只约定了被告的违约责任,却没有原告的违约责任,属霸王条款。三是委托期内,被告曾要求原告终止居间协议,但原告不同意。四是2015年9月原告公司的业务员曾向被告提出可将房价做高,但要获取提成。五是协议签订后,原告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六是在独家委托期间,原告公司的业务员仍在电话询问被告是否出售房屋、是否需要签订独家委托。七是原告诉请的金额亦不合理,原告毕竟未全面履行义务,且根据市场行情,其他中介公司一般只收取总价0.5%的佣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原告(乙方、居间人)与被告(甲方、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约定甲方独家委托出售涉案房屋,委托出售总价为95万元,实际成交价格以买卖双方约定为准。独家委托期为三个月,从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甲方同意在独家委托期内,不会终止该委托,也不会通过第三方或其他中介公司、其他代理人出售该房地产,否则甲方应按该协议约定之委托出售总价或实际出售该房地产总价格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独家委托期限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该协议。现原告以被告违反上述协议之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被告承认其确实是在上述独家委托期限内未通过原告居间,就涉案房屋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还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所签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载的居间方为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但被告称,该中介公司系买家所找,其并未主动委托。另外,鉴于前述辩称之事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及事实和理由。上述事实,有《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本案中,被告在独家委托期间,违反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其所提之抗辩因无相应的证据相佐证,原告对此又不予认可,故本院难以采纳。原告所提诉请与约定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违约金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剑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梅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