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某某等4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2执513号申请人: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在执行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某某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我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092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峰审判员 :李国波审判员 : 秦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沅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