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与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财保20号申请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申请人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因被申请人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欠申请人管桩材料款,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所有芜湖市江北集中区一块土地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三台重型专项作业车(皖BW01**、皖BW02**、皖BW06**)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不使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导致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所有的芜湖市江北集中区的一块土地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守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