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千俊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千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千俊,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现住江西省赣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9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千俊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秋芳、魏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千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千俊先后4次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滨江大道爱丁堡“烟酒商行”,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商行门口的儿童摇摇车和弹珠投币机撬开,窃得硬币共计人民币800元。2、2014年底,被告人刘千俊伙同杜某某(2000年7月29日出生,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车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中都章江豪园9栋1单元、12栋1单元,被告人刘千俊负责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赣州市安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放在小区该两单元内的投币充电箱撬开,杜某某负责望风,两人共窃得硬币人民币250元。随后二人分赃,并用于个人消费。3、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千俊单独或者伙同杜某某先后3次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慈云塔路龙都嘉苑A区12栋、A区4栋3单元、6栋2单元、4栋1单元,通过撬开赣州市安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置在小区单元内的投币充电箱,窃得硬币人民币2290元(其中在12栋盗窃3次,窃得硬币人民币800元;在4栋3单元盗窃2次,窃得硬币人民币690元;在6栋2单元盗窃1次,窃得硬币人民币400元;在4栋1单元盗窃1次,窃得硬币人民币400元)。4、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千俊伙同杜某某驾驶电动车窜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公租房13栋电动车停车场,被告人刘千俊负责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放在小区内的投币充电箱撬开,杜某某负责望风,二人共窃得硬币人民币100元。随后二人分赃,并用于个人消费。5、2015年11月5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刘千俊先后3次窜至赣州市章贡区全南路瑞香新城H36-38号的“千辉超市”,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超市门口的儿童摇摇车撬开(维修费用人民币830元),窃得硬币共计人民币2400元。6、2015年8月27日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千俊先后3次窜至赣州市章贡区叶坪路“亲亲仔母婴店”,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俞某甲在母婴店门口的儿童摇摇车撬开,窃得硬币共计人民币700元。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千俊在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金英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综上,被告人刘千俊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5起,盗窃硬币合计人民币65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千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俞某甲的报案笔录及询问笔录、证人俞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摄影照片、视听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同案人杜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千俊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千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千俊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千俊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千俊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千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绍荣人民陪审员 张宸龙人民陪审员 杜秋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荣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