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40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