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40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