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行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雨霖要求被申请人喀喇沁旗公安局履行治安职责审查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雨霖,喀喇沁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行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雨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喀喇沁旗公安局。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局长。再审申请人王雨霖因要求被申请人喀喇沁旗公安局履行治安职责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行初字第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雨霖申请再审称:要求司法审查喀喇沁旗公安局于2013年6月27日接受报警后未作出不予立案及未送达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王雨霖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王雨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雨霖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金龙审判员 阎 明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永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