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从安与杨冬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从安,杨冬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黄从安。被执行人杨冬兴。申请执行人黄从安与被执行人杨冬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润民初字第0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告杨冬兴欠原告黄从安本金80万元,承担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从安。因被执行人杨冬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从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冬兴所有位于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305号房产进行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杨冬兴所有位于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305号房产进行查封。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润民初字第0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蒙劢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