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8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武晓梅诉刘艳强、张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梅,刘艳强,张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684-1号原告武晓梅,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12日,住陕西省榆林。被告刘艳强,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10日,住陕西省榆林。被告张妮,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6日,住陕西省榆林。本院在审理武晓梅诉刘艳强、张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晓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艳强、张妮名下的东风标致轿车予以保全查封,并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晓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艳强名下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