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关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宣某某、赵某、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伙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933号原告朱某某。原告冯某某。原告张某某。宣某某。赵某。赵某某。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宣某某、赵某、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宣某某、赵某、赵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宣某某、赵某、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宣某某、赵某、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0元,退还原告朱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宣某某、赵某、赵某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