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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庆生、廖小媛诉郭世法、郭士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生,廖小媛,郭世法,兰会娇,郭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941号原告杨庆生。原告廖小媛。被告郭世法。被告兰会娇。被告郭士峰。原告杨庆生、廖小媛诉被告郭世法、兰会娇、郭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庆生、廖小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士峰、兰会娇、郭世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郭世法因矿山投资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息2%,借期12个月,由郭士峰连带担保。同时被告用其房产作抵押并签订抵押协议一份借款到期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才归还30万元,余款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郭世法、兰会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2、被告郭士峰对被告郭世法、兰会娇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世法、兰会娇、郭士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郭世法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截至2014年11月10日共借款100万元,被告郭世法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杨庆生、廖小媛手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其中2014年9月17日向杨庆生借款叁拾万元整,2014年10月21日向廖小媛借款叁拾万元整,于2014年11月10日向杨庆生借款贰拾万元整,2014年11月10日向廖小媛借款贰拾万元整,以上合计壹佰万元整,月息按2%计算,按月支付,借款期为12个月,借款日期以本借条记载的时间开始计算,上述借款由郭士峰同志负连带责任担保归还。”被告郭士峰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并注明“同意负连带责任担保到此款归还之日止。”同时,被告郭世法还与原告签订抵押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其坐落于赣州市博德山庄的房产作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获得借款后在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归还借款30万元,利息支付至2016年2月10日。此后,被告未再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郭世法与被告兰会娇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资料、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婚姻登记查询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庆生、廖小媛与被告郭世法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郭世法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该笔借款系被告郭世法、兰会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兰会娇应当共同偿还。被告郭士峰自愿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该保证尚在担保期限内,故应当对被告郭世法、兰会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郭世法、兰会娇、郭士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世法、兰会娇应当归还原告杨庆生、廖小媛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郭士峰应对被告郭世法、兰会娇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士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世法、兰会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郭世法、兰会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振斌代理审判员  钟 强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闪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