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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衡滨酒业营销中心与张建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衡滨酒业营销中心,张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衡滨酒业营销中心,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张建群,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滨城区衡滨酒业营销中心与张建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建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秀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