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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斌,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胃肠有金属异物残留被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因未到案被网上追逃,2015年8月28日又因腹部异物被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晏苏婷、被告人熊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熊斌窜至丰城市老城区沃尔玛,看到失主袁晓虎停放在海澜之家店门口的一辆本田男式二轮摩托车,没锁地锁,便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打开该摩托车的锁,发动车子,将该摩托车骑至剑南派出所对面的一巷子里。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904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缴并归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袁晓虎的陈述,证人熊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车辆信息,证明,丰价鉴字[2014]8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2011)丰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丰城市人民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斌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