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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朱贺兰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贺兰,宋晓明,李燕军,李燕民,刘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857号申请人朱贺兰,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申请人宋晓明,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申请人李燕军,男,1979年3月5日出生。申请人李燕民,女,1982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东华,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案由: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申请人朱贺兰、宋晓明、李燕军、李燕民依据本院(2009)密民初字第51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东华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09)密民初字第51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朱贺兰、宋晓明、李燕军、李燕民发现被执行人刘东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明审 判 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