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6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艳、周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艳,周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969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9弄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4584902E。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丽,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周艳,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坤,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艳、周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