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再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崔铁军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铁军,男,1939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住泰安市。再审申请人崔铁军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立民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6)鲁民再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崔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铁军于2014年11月11日起诉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泰安永兴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山东永兴集团侵权,按照泰安市政府文件规定全面、彻底恢复崔铁军的开放城市补贴和住房补贴,补发2004年1月11日至今未发的开放城市补贴和住房补贴(2006年4月到2007年12月),补发未按泰安市政府文件规定足额发放的住房补贴的缺额。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崔铁军因被起诉人停止发放开放城市补贴和住房补贴的事项属被起诉人内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泰山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崔铁军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崔铁军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其起诉有法律依据,符合立案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崔铁军起诉的请求及事实理由,其诉求属企业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泰立民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崔铁军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没有审查崔铁军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认定其合法权益被公司侵犯。企业内部事务不能逾越法律,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法院应该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泰安永兴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是否发放及如何发放开放城市补贴和住房补贴是企业内部管理事项,崔铁军主张公司给其停止发放开放城市补贴和住房补贴的事项构成侵权,且要求公司补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原一、二审裁定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崔铁军的申请再审请求无法律依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立民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继鹏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姜晓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权 威 微信公众号“”